南京闽侨投资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闽侨投资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批准和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由江苏南京地区工作和投资、经商的闽籍海内外人士(含港、澳、台、侨、外籍华人)自愿组成。是政府联系海内外闽籍人士的纽带和桥梁之一。接受主管机关和核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社团规范进行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特点和优势,促进南京和家乡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与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业务联系及其他互助工作,增强亲和力和凝聚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外相应组织建立友好联系,签订有关民间经济技术协议与人才交流、培训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传播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江苏南京地区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情况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引进外资导向,促进交流和合作,为江苏南京地区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服务。

2、加强海内外各闽籍商会、社会团体和人士的联络,增进友谊,交流信息。为促进沟通海内外地区之间经济、科技、文化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南京和家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3、积极主动地为会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服务和帮助。

4、积极促进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创办发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兴办第三产业,繁荣市场。

5、积极开拓海内外工业、科技、经贸、劳务的合作渠道和市场。

 

第三章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参与本会活动,符合会员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凡闽籍人士兴办的独立企业或相应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1、在江苏南京地区工作和投资经商的闽籍人士。

2、在江苏南京地区工作和投资经商的港、澳、台、侨、外籍华人的闽籍人士。

3、闽籍人士在江苏南京创办的独立企业或相应单位。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反映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建议。

4、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5、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6、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宣传本会宗旨,热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声明,并退还会员证。

2、会员如果一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作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会务工作。

会员大会的任务: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3、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通过民主协商,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主持每次会议要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理事会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3、讨论和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问题。

5、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6、根据工作需要推举聘请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创会会长、顾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应邀参加的名誉会长、创会会长组成。其职责: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负责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提名,报请理事会确认。

4、负责接纳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5、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负责接纳会员,接受增补理事的申请报告,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和顾问会议,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秘书处人员组成,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理事会同意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赞助。

2、政府的资助。

3、国内外友好人士、团体和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案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二○○四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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